中共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日期:2022-04-06  发布人:wldb  浏览量:7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有效提升依法治校和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院、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二章   学院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  中共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学院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把网络阵地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构建基于培养工匠精神的校园文化体系,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具有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院内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严守党规、依法治校,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能力过硬、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

(十)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院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一)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成员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密切同党外知识分子联系。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院党的建设规划。

(三)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党委讨论或决策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组织学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七)负责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八)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九)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院长的职责

第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贯彻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和《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统战团体、群众组织、社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是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研究学院党委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对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相关事宜按照《中共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相关事宜按照《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院领导专题会议

(一)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院领导专题会议负责研究和推进学院重要工作,协调和处理学院一般性、非全局性的工作。

(二)院领导专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多位院领导分管的工作,由牵头院领导召集、主持专题会议,并约请相关院领导参加。

(三)院领导专题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决议。

2.研究确定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议题方案。

3.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有关工作。

4.听取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四)院领导专题会议的与会人员、讨论事项、讨论过程、讨论结论等,根据议题,由牵头职能部门做好会议记录,保存好会议相关材料,并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领导班子成员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对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坚决服从和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应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六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院长要认真研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集体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

第十八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学院领导班子碰头会制度,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二十条  坚持领导人员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领导人员要定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和完善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三条  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党外人士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会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积极支持和引导学生社团依法自主开展活动,促进学生社团繁荣发展。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党建工作,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把学院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标要求,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院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将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作为学院干部培训、教师培训、党员培训等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报告制度,院党委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1次全面工作情况,院长每年向党委会报告工作 1 次,院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及时向党委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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